【时 效 性】 | 国税函发[1992]9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中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于一九九0年底到期,根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空余营房占地特点及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一九九一年已经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不再退税,未征的不再补征)。对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仍应按(89)国税地字第083号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