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退[199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一条 所述,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应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各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国税发[1 994]31号文件第十八条 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其对用户的发货单上列明的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文件执行中如有其他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