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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2002]1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对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我省统一按照25%的比例扣除。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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