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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4]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鉴予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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