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税[2004]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法规层次】 | 102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鉴予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