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2003]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98号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2号)第四条 中关于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的审批已经取消。取消该项审批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超过列支标准的,应作纳税调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