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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1]6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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