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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1]6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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