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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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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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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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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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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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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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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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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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4]688号
北京、天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1114号《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北京、汉城一天津、汉城--青岛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函[1994]1114号《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北京、汉城一天津、汉城--青岛航线的通知》(略)
19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