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1]3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税前可按一定比例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盈利的农村信用社联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亏损信用社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比例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农村信用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后,不得再向所属农村信用社提取(分摊)管理费。但其仍可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管理费。
三、鉴于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结余较多,按规定其管理费结余应用于抵减下年度的管理费数额。因此2000年度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不得向下属信用社提取(分摊)管理费,信用社已上交的这部分管理费也不得税前扣除。
省辖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向下属信用社提取(分摊)的管理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