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1]2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纳税人及时取得有关完税证明(包括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和个人。

    三、两种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均应由县(市)一级以上地税机关签署填发。证明一式两份,除交企业、个人一份外,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两种证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