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2]3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陕国税函[2002]34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368号)有关授权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明确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武汉公司2002年度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标准为12万元。对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武汉公司按上述标准上交纳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对超过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