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01]1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明地税政一[2000]24号文收悉。
你市立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永安市燕南办事处南郊村合作建房,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按协议比例分配房屋面积,由各自销售。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现对合作建房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批复如下:
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换地,对其取得的收入(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永安市燕南办事处南郊村以地换房后销售,对其取得的收入先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