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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及所属的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2003]3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市(地区)、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要求改变税款缴纳方式的请示》(桂农银函[2003]9号)。鉴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从2002年起在部分二级分行实行扁平化管理,一些县级支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已不复存在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2]10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部分二级分行所辖的部分县级支行(具体单位见附表)从2003年度起由二级分行汇总合并进行纳税申报。其它单位按原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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