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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5]2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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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合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5]231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直接支付销售分公司员工的工资,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按税法规定集中在合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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