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8]1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清产核资中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142号)规定执行;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