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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东安县人民政府有关税收先征后退政策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税函字[200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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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从2000年起对我县境内的湘南器材厂和普华水泥厂停止执行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对三线搬迁企业和监狱劳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是“九五”后期国家重要的税收产业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三线脱险搬迁产业的扶持和对监狱劳教企业的支持。湘南器材厂(九六四四厂)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列名享受税收先征后返的企业;普华水泥厂也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而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今年初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反复强调禁止各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因此,你县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行的税收产业优惠政策,在200 0年底以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你县境内的湘南器材厂和普华水泥厂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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