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6]1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调配、结算、管理等方式不变。
二、为保证货运发票比对数据的顺利汇总和传输,各市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货运发票》,不得提前。
三、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税控开票软件并与税控装置(税控盘/传输盘)配合才可开具带税控码的运输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安插在PC机USB口上即可使用,无需另配通用读卡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各地税政、征管、信息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