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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5]1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有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需求的中国居民(国民),应在《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分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办法》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税政科。

    二、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受理中国居民(国民)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重要性,切实按照省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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