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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9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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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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