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函[2006]2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二、鉴于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社会性活动,对乡镇企业转制后,如果仍然有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可继续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二条第(三)点第5款规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第五条规定,自2006年度起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