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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4]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项目的认定程序,按照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30号,见附件)的规定进行操作,请一并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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