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建城字第3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五月二十七日我部以建标[1992]315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现就城市水资源费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2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建设部起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79号文并已明确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列入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仍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财政部[1989]财地字第1号文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82]城公字第235号文的精神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