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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2004]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顺延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总局、省局、盟市局三级运行模式。

    二、各盟市局信息中心按照总局要求及时做好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的升级和MQ服务器的相关配置工作。

    三、区局不再举办盟市级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有关培训资料将发布在区局FTP/OLCAL/流转税/培训资料。请各地及时下载,认真学习,确保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运行效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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