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200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98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纷纷来电或来函,要求对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人员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工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