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6]2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大点第(五)的规定,废止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36号)补充意见第三点。同时为统一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填报口径,在2006年度申报纳税时,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的内容确定为:2006年7至12月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差额。从2007年度纳税申报起,停止使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2006年7至12月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差额”的内容。
二、根据《通知》对纳税申报表的修改规定,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一并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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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