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2]1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296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