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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政办发〔2002〕28号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政字[2006]1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鉴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2002年9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8个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8号)现予废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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