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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金府[2005]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25日第7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日

    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区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有效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区政府机关,是指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设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关)。

    第三条  (原则)

    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除免于公开外,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产生,谁公开”和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

    本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区信息委会同区监委、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第五条  (责任机构)

    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信息委,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机关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处理政府信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编制、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所属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主动公开范围)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机关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区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4、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5、政府机关职责、公开办事内容、依据、程序、时限等;

    6、政府机关公开办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途径,处理规定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2、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4、涉及公民人身安全、健康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5、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工程进度等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区、镇财政预算、决算等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执法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3、区政府行政机关名称以及工作机构行政负责人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  (免于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政府机关内部性文件,即请示、批复、批示、汇报、通报、函、报告、征求意见表、审批表、转办单、抄告单、文件批阅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公文及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范围)

    下列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通过“上海金山”门户网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报》载体主动公开,申请人需要查阅原件的;

    (二)属当事人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

    (三)科技产业项目的指导目录;

    (四)不属于免于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档案馆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等;

    (三)一张申请表只可填写一个文件名称,或者一条信息目录,或者一个事实事项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登记、分类)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进行分类处理:

    (一)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信息已确定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部分公开分类,分别处理;

    (二)遇有不明确公开分类情况的,应当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先提出初步意见,再按照“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由发文机关审核,确定公开分类后处理;

    (三)经上述处理仍然不能确定的,发文机关应会同起草部门向上级机关、市业务部门或者向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请示后决定。

    第十一条  (答复)

    政府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当场处理:

    1、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必要时予以协助,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于公开的,当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载明相关理由和告知救济途径;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协助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和联系方式,并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有关规定,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和补充申请。

    (二)当场不能处理的,政府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出具书面《登记回执》,当面递送或函送申请人。《登记回执》应载明受理日期和最后答复日期并要求其填写政府信息申请表。

    (三)其他方式受理。

    1、对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纸质申请表,或者“上海金山”门户网站的电子表格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核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后予以登记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发给《登记回执》。无法通过形式审核的申请除外;

    2、申请人以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依照《信息公开申请表》,从形式上审核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要件完备的予以受理,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3、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到区档案馆或“上海金山”门户网站领取或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二条  (办理)

    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每一份申请作出拟办意见,即属于主动公开的、免于公开的、部分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然后报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

    重大事项或者业务部门有异议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除第三方已经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外,政府机关应该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涉密处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政府机关应当做好保密审核工作,凡发现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按照《保密法》规定,不得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过去信息处理)

    对于2004年5月1日以前产生信息的公开,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已经移送区档案馆的档案不适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查阅应当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未移送档案馆的暂存档案,目前仍然现行有效的信息,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移送档案馆的暂存档案,但目前已经失效的信息,除了免于公开的外,全部归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区各政府机关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上海金山”门户网站;

    (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2、区政府正在实施的,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紧密相关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工作通知、转发文件等;

    3、政府区级机关行政负责人的人事任免;

    4、政府区级非常设性机构组成;

    5、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

    (五)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查阅场所的设置)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十八条  (收费办法)

    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不得收取费用,获得信息的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发生复制、邮寄、递送等的,收取成本费用。依申请公开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

    答复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对特殊人的帮助)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群体者,在申请信息过程中提出减免费用的,受理申请部门经过核实,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费用。

    第二十条  (相关期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受理申请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依照本实施细则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

    政府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委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赔偿责任)

    政府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和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免责)

    金山区人民政府对外以“上海金山”门户网站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正式文件作为标准文本。金山区人民政府对其他网站转载过程中出现疏漏错误概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监委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信息委、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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