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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非税〔2012〕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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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近年来,我区水资源费收入征收缴库工作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银行等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下取得较好成绩,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自2009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调整水资源费分成比例及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等有关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未作出相应调整,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出现了各级水资源费分成比例不明晰、缴库方式不统一、部分地区缴库不及时和混库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收入及时足额分级次解缴入库,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收入分成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水资源费的分成比例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含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以取水口地域分成征缴规定为计算依据,属于中央、自治区、市三级分成的,按照中央10%、自治区63%、市27%的比例征缴入库;属于中央、自治区、城区三级分成的,按照中央10%、自治区63%、城区27%的比例征缴入库;属于中央、自治区、县三级分成的,按照中央10%、自治区63%、县27%的比例征缴入库。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属于中央、市两级分成的,按照中央10%、市90%的比例征缴入库;属于中央、市、城区三级分成的,按照中央10%、市63%、城区27%的比例征缴入库;属于中央、市、县三级分成的,按照中央10%、市63%、县27%的比例征缴入库。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中央10%、县90%的比例征缴入库。

  二、水资源费的收缴方式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采用“就地缴库”方式缴入各级国库。

  (一)缴库程序及要求。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地域分成比例,按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交(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取水口所在地,一并由总机构缴纳跨地域水资源费,按照以下规定流程缴纳(具体解缴举例见附件3):

  1.统一由负责征收总机构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口地域分成比例,分别填写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并交(送达)跨省、市、县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单位或个人按通知单的缴纳金额以电汇方式划转至收款国库(注明水资源费)。

  2.收款国库收到款项时,应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国库科、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具“一般缴款书”,送达收款国库办理水资源费划解入库。

  (二)一般缴款书填写方式。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栏填写当年用于核算水资源费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2013年为“103020299其他水资源费收入”。其他栏按如下方式填写:

  1.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含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XX市财政局或XX城区财政局或XX县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10%、自治区63%、市级或城区级或县级27%、”,“收款国库”栏填写“XX市中心支库或XX城区支库或XX县支库”(即取水口地域分成所在地国库名称)。

  2.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XX市财政局或XX城区财政局或XX县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10%、市级90%或市级63%、城区级或县级27%”,“收款国库”栏填写“XX市中心支库或XX城区支库或XX县支库”(即取水口地域分成所在地国库名称)。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XX县财政局或XX城区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10%、县级或城区级90%、”,“收款国库”栏填写“XX县支库或XX城区支库”(即取水口所在地国库名称)。

  三、收入退库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缴款义务人缴纳水资源费有关政策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尽量避免多缴误缴情况的发生。对于确属水资源费多缴误缴情况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具体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水资源费征缴季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解缴的统计台账,并按季度填报《水资源费征收解缴报告》(见附件1),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库处)。

  (二)认真开展日常水资源费收入核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缴款义务人核对已缴纳的水资源费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按月、季、年对水资源费收入的收纳、划缴国库的款项进行对账。各级财政部门与当地国库部门应按日、月、年对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库款项进行对账,比例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正,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分级次缴库。

  (三)每年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不定期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水资源费征收缴库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水资源费征收解缴情况报告

  2.填报说明

  3.水资源费分配计算及解缴举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2

  填报说明

  一、《水资源费征收解缴情况报告》包括表一、表二,应按季度填报,在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报送纸质版报表和电子版报表。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工作。要求《水资源费征收解缴情况报告》所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该报表填报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得随意杜撰上报数据,报表必须有填报人、审核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数据质量。

  三、填报前要认真阅读本报表的有关指标解释和说明,清楚掌握各项指标的填报范围、内容、计算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本报表填报时需附上填报说明,主要说明内容为水资源费征收解缴情况、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附件3

  水资源费分配计算及解缴举例

  水资源费分配计算及解缴以取水口地域分配比例为基础,按桂财非税〔2012〕33号文件确定的比例为计算依据。现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含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为例进行说明:

  一、取水口地域为单一地域

  (一)取水单位缴库地点为取水工程所在地域。

  例如: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其取水口所在地域为南宁市,则该公司每季度水资源费分配比例按照中央10%、自治区63%、南宁市27%征缴入库。

  缴库程序:每季度由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填写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及一般缴款书,一并交(送达)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二)取水单位缴库地点与取水工程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域。

  例如: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其取水工程岩滩水电站的取水口所在地域为大化瑶族自治县,但该公司的缴款部门(或财务部门)所在地在南宁市。则岩滩水电站每季度水资源费分配比例按照中央10%、自治区63%、大化县27%征缴入库。

  缴库程序:每季度由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填写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交(送达)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按通知单的缴纳金额以电汇凭证转账方式将款项划转至收款国库(注明水资源费),即国家金库河池市大化县支库(以下简称××县支库),大化县支库收到款项时应及时通知大化县财政局(国库机构)及大化县水利局,由大化县水利局按相关要求开具“一般缴款书”,送达收款国库办理水资源费划解入库。

  二、取水口地域为多个地域

  例如: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其取水工程百龙滩水电站的取水口所在地域分别为都安瑶族自治县和马山县,且该公司的缴款部门(或财务部门)所在地在南宁市,则百龙滩水电站每季度分配方法是:先将每季度水资源费总额按照每个县各占50%的比例分割,即:

  都安县征缴额=百龙滩水电站水资源费总额×50%

  马山县征缴额=百龙滩水电站水资源费总额×50%

  然后,都安县的征缴额按照中央10%、自治区63%、都安县27%征缴入库;同样,马山县的征缴额按照中央10%、自治区63%、都安县27%征缴入库。

  缴库程序:每季度由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填写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交(送达)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按通知单的缴纳金额将应缴水资源费分别以电汇凭证转账方式划转至相关收款国库(注明水资源费),即国家金库都安县支库和马山县支库,都安县支库和马山县支库收到款项时应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都安县水利局和马山县水利局,由都安县水利局和马山县水利局分别按相关要求开具“一般缴款书”,送达收款国库办理水资源费划解入库。

  三、取水口地域为跨省地域

  例如: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取水工程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其所在地为黔桂边界河流域,在广西境内的取水口所在地域为隆林各族自治县,而该公司缴款部门(或财务部门)在贵州省。

  按照贵州省水利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黔桂边界河流取用水户水资源费缴纳有关事宜的通知》(黔水政法〔2007〕2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缴纳方法,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应向广西分成的征缴比例为水资源费总额的50%,即:

  隆林县征缴额=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资源费总额×50%

  然后,隆林县的征缴额按照中央10%、自治区63%、隆林县27%征缴入库。

  缴库程序:每季度由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填写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交(送达)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按通知单的缴纳金额以电汇凭证转账方式将款项划转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收款国库(注明水资源费),即隆林县支库,隆林县支库收到款项时应及时通知隆林县财政局(国库机构)及隆林县水利局,由隆林县水利局按相关要求开具“一般缴款书”,送达收款国库办理水资源费划解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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