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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擅自撤销分支机构处理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5〕2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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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5207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关闭营销服务部处理的请示》(黔保监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保险公司擅自撤销分支机构的行为,我会已根据《保险法》第82条的授权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条作了明确规定。请你局根据《保险法》第82144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99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00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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