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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东地税函[2006]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6]2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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