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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国税发[2001]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县(市)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落实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政策,适应CTAIS软件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3%降低为2%,CTAIS中相关税率的调整,由沈阳市国税局征收中心负责统一调整设置。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3%降低为2%,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从2001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申报,对企业1-3月份多缴的营业税,采取抵扣的办法进行调整,具体操作如下:1、企业申报营业税时,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对2001年1-3月份按3%-2%税率的差额加以注明。2、各分局对企业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3%与2%税率的差额,录入"预缴税额"(11)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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