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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煤矿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陕地税函[2002]3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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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神木县煤炭销售服务站收取乡镇煤矿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02]2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乡镇煤矿维简费是根据《国家乡镇煤矿管理条 例》和煤炭工业部、财政部颁发的《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煤办字[1995]585号)提取和使用的,按照维简费的性质和使用范围,该项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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