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