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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代开变通发票证明单》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函[2001]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暂停使用<代开普通发票证明单>的请示》(包地税发[2001]139号)收悉,经研究,为了确保地方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窗口开具发票,对于区局制定的《代开普通发票证明单》的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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