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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政发[2003]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已征的2003年屠宰税款不再退还。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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