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地税地[2006]第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天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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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鉴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任务和政策性承储业务,企业周转资金少,积累薄弱,且多数企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款“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免征2005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