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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2]7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区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为国税流字[200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解决你区电力公司年终一汇算增值税时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自2002年7月1日起,将你区电力公司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4%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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