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通地税函[2002]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 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苏地税函[2002]2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 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
2002年11月27日 苏地税函[2002]288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答复如下:(94)财税字第065号文件中关于印花税违章 处罚的有关规定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规定的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并不矛盾,而且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废止这个文件,故该文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