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14]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省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