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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函[2014]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省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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