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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必须按时上交危旧房改造周转金占用费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京财建[1994]4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危旧房改造周转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曾以京财建(1993)1366号文《关于有偿使用危旧房改造周转金的通知》规定了危旧房改造周转金占用费上交办法。自从去年7月1日以来,绝大多数区、县不仅按照上交了占用费,而且协助收取占用费,加强了对危旧房改造周转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有个别区、县占用费上交不及时或到今没有按规定上交,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凡逾期(每季终了10日内)未交占用费的区、县,除交齐占用费外,一律按每逾期一天加收1‰滞纳金;

    二、凡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交占用费的区县,除加收滞纳金外,将采取扣款方式收缴占用费及滞纳金。严重的将逐步扣回危旧房改造周转金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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