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黄石市、襄樊市、荆州市、宜昌市、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企业改革脱困和改制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33号)精神,现就省建筑总公司下属企业欠缴税费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省建筑总公司下属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地方税费,按照省政府要求,全部转增为国有资本金,不再追缴。
二、对省建筑总公司下属企业在完成改制的过程中(2006年3月25日前)形成的欠缴税费暂缓征缴。
附件:省建筑总公司下属公司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