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3]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审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低于25%,对于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处理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370号)规定执行,并不能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