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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人发[2003]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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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制发<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退〔199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和《退职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发放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退休证》、《退职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所需证件,由市人事局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订购后,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免费发放。

    三、订购《退休证》、《退职证》的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或退休、退职人员收取费用。

    四、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附表的要求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的数量报市人事局,以便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提出订购计划。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局1999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使用新版<退休证>、<退职证>的通知》(深人发〔1999〕33号)即行废止。

 

    2003年6月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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