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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鞍山市工行马钢办事处有关纳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8]3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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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工行马钢办事处纳税执行期限的请示》(马地税[1998]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结算罚款、罚息、加息,是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因客户未信守结算制度而向客户加收的手续费或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收入属于金融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收入等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马鞍山市工行马钢办事处收取的结算罚款收入应自 1994年1月1日起全额补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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