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