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3]1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边贸省(自治区)应从国家大局出发,执行调整后统一的边贸政策。考虑到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边境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6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

    边贸企业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见附表),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表: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