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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柳箱纸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2003]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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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柳箱板纸系列产品和三禾煅烧高岭土耐火材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均悉。经研究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称:“对以沙柳枝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沙柳箱纸板,可以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你区鄂尔多斯市三禾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生产的耐火材料等系列产品仍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得比照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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