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财税[2001]1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由科技厅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定、登记注册。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严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 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