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省局报告。
二OO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