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7]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你行《关于我行增值税纳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工银粤函〔2007〕13号)收悉。关于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
你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宜,应按我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32号)规定执行。相关涉税事项请你行径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